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善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善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5年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大麻成分等節
,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7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912D075、4312D076、4912D077號)等件在卷可憑,足見為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包裝瓶因均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大麻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258公克) 2 大麻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565公克) 3 大麻 1瓶(含包裝瓶1個,驗餘重量0.030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