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士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士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2月,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並於民國115年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27D049)在卷可憑(見毒偵1334號卷第73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2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大同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9至3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052公克 2 安非他命殘渣袋 2包 3 吸食器 3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