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貴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透明夾鏈袋壹只,毛重貳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貴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2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於民國110年5月26日釋放出所接續執行另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透明夾鏈袋1只,毛重2.05公克),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員警以快速毒品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1至55頁、第7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