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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柏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宣告沒收之物,亦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外,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馮柏良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因犯罪嫌疑

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次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

淨重共34.764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屏東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違禁物無訛,惟被告矢口否認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與被告並無關連,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否為他人涉嫌持有或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明,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而上述扣案毒品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尚不得在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遽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