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竣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竣聿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在前案(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873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24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48號行政簽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物,經警以毒品藥物快檢試劑進行初步篩檢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毒品之包裝容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煙彈 1個 2 電子菸桿 1支 3 加熱器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