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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享憶(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47號、112年度緩字第85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零零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温享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於民國113年8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112年度緩字第853號卷宗、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9至23頁)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81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