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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懿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大紫蛺蝶蝴蝶標本參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懿靜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4年1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大紫蛺蝶蝴蝶標本3個,經鑑定為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至11頁、15至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既敘明係對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