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岄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3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蘇岄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13年3月13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3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3年度緩字第359號卷宗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69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鑑定意見書暨鑑定標的勘驗附圖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是該扣案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並無不合,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POLI」公仔 94個(含警方購得證物一件)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00000000 2 仿冒「熊大」襪子 820雙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 仿冒「POKERMON」收納盒 102個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現金(新臺幣) 830元 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