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嘉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TJ-1769」號車牌貳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嘉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TJ-1769」號車牌2面,係受刑人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乙情,業據受刑人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