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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智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1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SHOEI」商標之安全帽壹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強因涉嫌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11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因偵辦上開案件,而扣得仿冒「SHOEI」商標圖樣之安全帽1頂,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11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案之「SHOEI」安全帽1頂,經送鑑定確係仿冒日本「SHOEI」原廠商標之物品,有高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可資佐證(見警卷第23至29頁),堪認扣案之「SHOEI」安全帽1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