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子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依理由欄三之意旨補正本件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6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記載114年度緩字第806號,應予更正),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件」之物品,然聲請書並未檢附附件,未載明聲請宣告沒收之物品名稱、種類、數量究竟為何,無從使本院明瞭聲請沒收之範圍為何,顯有疏漏之處,參照上開說明,不足認為聲請書已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是本件聲請沒收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而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得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珮綾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