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天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天祐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乙情,有屏東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 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