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景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莊景雄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景雄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除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18時5分許,在屏東縣鹽埔鄉勝利路之統一超商永盛門市,將其所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與陽信帳戶、郵局帳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Yahoo雅虎奇摩客服張伊靜」,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Yahoo雅虎奇摩客服張伊靜」。嗣「Yahoo雅虎奇摩客服張伊靜」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曾暄棋、林龍全、李依靜、林瑋昱、吳孟俞、劉文光、洪健然、王嶸豐、林義琅、許玉林、曹和敬、蔡淑瓊、陳青、陳思穎、張瑋育及徐啓富等人(下合稱曾暄棋等16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3帳戶內,匯入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使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掩飾不法犯罪所得真正所在、去向之結果。嗣因曾暄棋等16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暄棋、林龍全、李依靜、林瑋昱、吳孟俞、劉文光、洪健然、王嶸豐、林義琅、曹和敬、蔡淑瓊、陳青、陳思穎、張瑋育及徐啓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莊景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71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1、81、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暄棋、林龍全、李依靜、林瑋昱、吳孟俞、劉文光、洪健然、王嶸豐、林義琅、曹和敬、蔡淑瓊、陳青、陳思穎、張瑋育及證人即被害人許玉林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10至76頁),並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39943227號函暨所附陽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13年12月11日屏營字第1139502086號函暨所附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3007849號函暨所附富邦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供與「Yahoo雅虎奇摩客服張伊靜」之對話紀錄截圖、台灣雅虎代理商合約、轉帳紀錄、購買點數紀錄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7至
79、81至83、85至87頁、警卷二第725至751頁及如附表證據欄出處),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工作資訊,及
率爾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行為本身已危害政府防制洗錢、打擊犯罪之政策,況被告所交付之金融帳戶確已遭人為不法使用,致被害人曾暄棋等16人將款項匯入本案3帳戶內,使其等受有財產損害,嚴重損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行為顯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實際彌補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被害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檢察官及告訴人劉文光、林義琅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1、96頁),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本案我沒有因此獲得任何好處或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交付本案3帳戶金融資料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何致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曾暄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玄狐門通靈」廣告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能使你與前男友感情復合,需施法,你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0時46分許 5萬元 陽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見警卷一第98至124頁) 2 林龍全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邀你來韓國旅遊,有一個旅遊方案,你匯款支付旅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2時41分許(起訴書誤為35分許) 2萬9,000元 陽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草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一第154至164頁) 3 李依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前往拍賣網站投資,賺取差價,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9日 13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分許) 2萬元 陽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見警卷一第173至188頁) 4 林瑋昱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申辦虛擬貨幣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2時8分許 4萬元 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身分證影本、遭詐欺匯出入款項一覽表。 (見警卷一第207至235頁、237頁) 5 吳孟俞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在網站賣商品賺錢,你儲值到指定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1時31分許 6萬元 陽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一第243至253頁、255頁) 6 劉文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投資石油獲利,連結平台,註冊會員,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3時0分許 3萬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身分證影本。 (見警卷一第277至303頁、306頁) 7 洪健然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經營跨境電商賺錢,連結網站,註冊帳號,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9時44分許 4萬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一第326至344頁) 8 王嶸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投資網路百貨公司,連結網站,註冊帳號,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9日 11時32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見警卷一第354至363、365、368至369頁) 9 林義琅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抖音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連結交易網站,進行交易賺取差價,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9日 13時31分許 3萬元 陽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見警卷二第382至416頁;偵卷第9至39頁) 10 許玉林 (不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你下載投資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4時52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匯款明細一覽表。 (見警卷二第441至448、451、454至455頁) 113年10月18日 14時54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11 曹和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能追回詐騙款項」廣告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需匯款作為啟動資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5時51分許 2萬5000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見警卷二第470至478頁) 12 蔡淑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你連結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9日 15時16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二第485至489、494頁;偵卷第43、49至79頁) 13 陳青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微信交友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介紹你亞馬遜投資優惠券,註冊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7時49分許 3萬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警卷二第519至523、536、540至543、547頁) 14 陳思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你下載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0時25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通訊軟體上之詐騙集團成員訊息、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影本。 (見警卷二第581至586、588、591至592頁) 15 張瑋育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你下載APP,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8日 12時33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使用之帳戶資料。 (見警卷二第608至610、612至620頁) 16 徐啓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訛稱:跟我一起投資電商商品,連結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3年10月19日 12時27分許 3萬元 陽信帳戶 遭詐騙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聊天紀錄文字版。 (見警卷二第656至663、667、679至7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