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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奕婕

林玉雯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吳奕婕、林玉雯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吳奕婕、林玉雯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林玉雯、吳奕婕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5年3月16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849號起訴書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