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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6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復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5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楊復傑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楊復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6日3時1分許,侵入位於屏東縣屏東市成功路之張進發住處內(住址詳卷),徒手竊取張進發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

二、案經張進發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復傑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0、11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進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6至9頁)互有相符,並有如附表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8月(

共4罪)、9月(共2罪)、10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110年7月16日入監執行,114年6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經起訴書指述明確,檢察官並當庭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191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本院相關裁定書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5至135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對於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電子檔暨相關裁定書,亦未爭執其真實性(見本院卷第120頁),足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起訴書並指明:被告受有上開罪刑宣告及執行情形,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檢察官亦已說明被告屢犯竊盜罪,本案確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考量被告確實並未因上開案件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非屬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中所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之個案」,爰就被告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判決主文不記載累犯)。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侵入住宅竊取

他人財物;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犯後未賠償告訴人或與其達成和解,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本不宜寬貸;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仍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1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被告竊得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以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114年9月27日員警偵查報告 警卷第2頁 2.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12頁 3. 告訴人張進發指認被告之近照相片2張 警卷第26至27頁 4. 證人潘建宇指認被告之近照相片2張 警卷第28至29頁 5. 案發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2張 警卷第30至35頁 6. 告訴人張進發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 警卷第36、37、38、39頁 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12月12日屏警分偵字第1149022792號函暨所附114年12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 偵一卷第55至57頁 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399等號起訴書 偵一卷第79至86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8032762號卷 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089號卷 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524號卷 4.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62號卷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