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65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仕陽
馬俊鈞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011號、115年度偵字第5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