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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6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0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安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9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蕭安松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蕭安松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7時30分許(公訴意旨誤載為8時30分許,應予更正),騎乘機車行經孫國有所經營、址設於屏東縣○○鎮○○路000號之1之新新海鮮店,見上址窗戶未鎖,竟基於踰越窗戶竊盜之犯意,打開上址店面後方窗戶攀爬入內(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收銀臺抽屜內新臺幣(下同)12萬元現金,得手後旋自窗戶爬出並騎車離去。嗣經孫國有發覺現金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孫國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蕭安松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2、112-11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孫國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6-7頁),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其出處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本案犯行係攀爬窗戶進入上址店面行竊,使該處窗戶

喪失防閑效用,自屬踰越窗戶竊盜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僅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容有未洽,惟二者基本事實同一,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101-102、109-11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累犯加重之說明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11年9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1-42頁),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及本案,均為竊盜案件,可見其並未因前案刑之執行,習得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足徵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自制力及守法意識均顯然薄弱。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過苛之情,公訴意旨請求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應屬有據,爰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詐欺、侵

占、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前案紀錄並經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13-54頁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竟仍不知悔改,因缺錢還債,不思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度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竊得12萬元財產損失,程度甚鉅,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自窗戶攀爬進入告訴人店內,侵害他人隱私權及人身安全更甚,犯罪手段顯非輕微,所為殊值非難;又被告雖始終坦承所犯,然迄未賠償告訴人因犯罪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復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3-114頁)、尚有毒品、家暴等案件前科之不良素行(見本院卷第13-54頁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被告本案竊得12萬元現金,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附表:

證據名稱 出處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刑案呈報單、員警職務報告 警卷第1-2頁 監視器錄影截圖10張 警卷第21-25頁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