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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7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73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復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復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魷魚絲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復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4日15時5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屏西市場75號攤前,徒手竊取林娟如所有魷魚絲1包(價值新臺幣15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

二、案經林娟如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楊復傑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娟如(見警卷第7至8頁;偵一卷第63至64頁)、證人吳雅玲(見偵一卷第61至62頁)於警詢中之證述互有相符,復有如附表所列證據在卷可稽,又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75至80頁)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8月(

共4罪)、9月(共2罪)、10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110年7月16日入監執行,114年6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經起訴書指述明確,檢察官並當庭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191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本院相關裁定書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1至87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對於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電子檔暨相關裁定書,亦未爭執其真實性(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足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當庭提出上開科刑資料並主張本案構成累犯(見本院卷第70頁),是檢察官亦已說明被告屢犯竊盜罪,本案確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考量被告確實並未因上開案件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非屬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中所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之個案」,爰就被告所犯竊盜罪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判決主文不記載累犯)。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

財物;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犯後未賠償告訴人或與其達成和解,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本不宜寬貸;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仍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竊得之魷魚絲1包,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以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114年11月15日員警偵查報告 警卷第2頁 2.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9頁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 警卷第12至16頁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7、18、19頁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5年1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158002810號函暨所附115年1月18日員警偵查報告 偵一卷第55、59頁 6. 西市場2.0攤商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攤位自助付款箱照片各1張 偵一卷第67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8038795號卷 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54號卷 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763號卷 4.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33號卷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