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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銘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銘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銘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關於「曾銘凱明知『不織布萬用巾』之圖片係他人享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銘凱明知『不織布萬用巾』之商品圖片4張,均係他人享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重製美佳國際有限公司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網路賣場「小凱生活百貨」,使不特定人得以藉由網路瀏覽觀看,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致告訴人潛在之商業利益受有一定程度之影響,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無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屬良好,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1號被 告 曾銘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銘凱明知「不織布萬用巾」之圖片係他人享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人即美佳國際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間,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倉庫內,以不詳方式下載上揭圖片而重製之,復接續將上揭圖片傳送至其所申辦會員帳號「mingkaitseng」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小凱生活百貨」,使不特定人得以在該蝦皮購物網站網頁上觀覽,而公開傳輸上揭圖片。

二、案經美佳國際有限公司委由章佳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銘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章佳靜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8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827032S號函附用戶申設資料、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擷圖及雙方對話紀錄截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下載上揭圖片後,復將上揭圖片傳送至其所申辦會員帳號「mingkaitseng」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小凱生活百貨」,係基於單一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係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盼盼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