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盛廸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盛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盛廸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