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伯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附表所示事項。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A01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4671號核准假釋,本院審核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且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聲請意旨認應併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3款所定「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部分,並未指明具體內容究係為何,更未舉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核,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一、禁止對A女、B女(即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載代號BQ000-A110073號、BQ000-A110073A號之女子)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