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伯勲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吳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775號),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9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26號莊伯勲妨害兵役案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伯勲就國防部後備軍人指揮部否准被告免除教育召集之行政處分,業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後備軍人指揮部否准被告免除教育召集令之行政處分違法,則本件應判決被告無罪,特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收受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14年度教育召集博愛甲字第241404號(召集令編號0044號)教育召集令,命其應於民國114年8月9日參加14日之召集訓練後,被告即向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召集,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以114年7月14日後屏東動字第1140007611號函(下稱本案行政處分)予以否准,嗣被告仍未於上開期間報到參加召集訓練等情,為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明確(見他字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且有教育召集令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案行政處分(見他字卷第4頁反面、第7頁反面)在卷足考,可以認定。是被告於本件是否構成妨害兵役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應以本案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又被告已就本案行政處分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仍在該院繫屬中等節,則經本院調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號兵役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說明,在該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