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 即被 告 林政憲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楊善妍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政憲(下稱被告)因家中有年邁母親且無經濟收入,被告有意與被害人和解,希望能回家照顧母親,爰聲請以新臺幣5萬至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有罪在案,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已於同年5月7日將全案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被告並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迄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故本案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