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羿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115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因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 附表編號3「物品名稱、數量」欄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 附表編號3「說明」欄所示「陳又貞」 「陳文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