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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品睿具 保 人 李建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建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建畿因被告李品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2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05號)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佐。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