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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 即被害人之子 童俊祥被 告 林彥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童俊祥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害人林美蘭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本文、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865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被告本案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之罪,而本案被害人林美蘭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林美蘭之子,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865號起訴書在卷可查(見聲卷第13至19頁),合於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聲卷第11頁),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