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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筠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31號),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付與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5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告,核之前開說明,自屬聲請人適格。又其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為上開案件審理期日之錄音光碟,該期日雖已結束,然該案尚未確定,可認聲請人之聲請尚未逾期。惟觀諸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隻字未提,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住處而由其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則其補正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月24日起算5日,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聲請人顯未依本院該裁定之旨,補正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