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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佳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許禎倫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被 告 戴聖均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劉政杰律師被 告 BULACLAC LEONILO CARAIG男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耀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JUFRIANTO SIGAR 男

GUSTIN WINOWODA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二人指定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FITRES SON LIPUT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FENCE RASUBALA男上列二人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MAXI SAGEMBA男

DEFFI RISKI CHRISTOFEL TIRI男上列二人指定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5號),聲請續行變價拍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添發財38號」漁船壹艘(漁船編號:CT4-2361),准予續行變價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符合前點所列情形而有變價之必要,或依被告之請求,經檢察官認為適當者,得將扣押物予以拍賣,並保管價金;案件經起訴繫屬後,拍賣程序尚未完成者,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續行變價,如法院駁回聲請者,即應停止拍賣程序,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5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添發財38號」漁船1艘(漁船編號:CT4-2361,扣押

物編號:D-1)係供被告許禎倫等人用以載運本案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交通工具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民國114年12月19日電緝字第11478595790號函暨所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標的:添發財38號漁船,偵16812卷㈢第153、385至391頁)在卷可稽。上開扣押之漁船「添發財38號」之登記名義人為黃和水,實際股東包含許金國、黃進發等人,有添發財38號漁船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偵16812卷㈥第241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偵16812卷㈥第243頁)、船舶登記證書(偵16812卷㈢第85頁)等在卷可證,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許禎倫及上開漁船名義人及實際股東黃和水,實際股東包含許金國、黃進發等人於偵查中均已明確表示「要求請求進行偵查中變價程序」等語,其等於偵查中同意先行變價等情有偵訊筆錄在卷可按。

㈡本案扣押之「添發財38號」漁船1艘體積龐大,若未及時變價

而經長期扣押停放於港區,勢必面臨海風侵蝕、機械零件老化生鏽之風險,確有喪失毀損、大幅減低其市場價值之虞,且衍生不便保管及保管需費過鉅之情事,又本案被告多達10人,案情繁雜,審判程序顯非短時間內得以終結確定。於本案確定前亦無法避免漁船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如續予扣押,恐有減低價值或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致生損害於被告遭扣押之財產價值總額。

㈢屏東地檢署於偵查中業已針對扣押之「添發財38號」漁船啓

動變價程序(屏東地檢署115年度變價字第1號),並已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進行公開拍賣,因本案案情龐雜,起訴後繫屬本院致拍賣程序暫緩之事實,亦有屏東地檢署115年度變價字第1號檢察官命令、屏東地檢署115年1月12日屏檢錦溫未115變價1字第1159001471號函(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15年3月10日雄執未115年檢偵助執字第00000000號通知、屏東地檢署115年3月31日屏檢彥溫未115變價1字第1159014390號函(稿)各1份在卷可稽。㈣本院審酌本案被告等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

犯行,犯罪情節非輕,案情繁雜,非經一段時日無法終結審判程序,為避免扣案之「添發財38號」漁船因繼續扣押導致價值貶損,本於最有利於被告處置之原則,認有該漁船續行變價拍賣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以避免被告因刑事扣押處分而受有過度之損害。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聲請變價拍賣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