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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王六川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15年度執字第42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是以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或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應駁回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不存在、無繼續執行情事,或就經法院撤銷之同一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聲明異議,請求變更或撤銷者,該聲明異議之請求即欠缺救濟之必要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王六川因妨害

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9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案並已確定在案,嗣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以115年度執字第4234號指揮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嗣經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5年8月3日至屏東地檢署,由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書記官執行訊問:「(今天傳喚到案開始執行有何意見?)我要聲請易科罰金。我可以一次繳清。」、「(檢察官看你暴力前科很多,本件也是很嚴重的暴力行為,而且針對不特定的陌生人,對社會秩序危害很大多,而且以前還毆打過清潔隊人員,之前還找很多人去打架,檢察官認為你應該入監服刑...聲明異議,是否了解?)了解。」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執行案卷內執行筆錄核閱無訛,堪認檢察官已給予聲明異議人言詞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所踐行之否准程序並無明顯瑕疵,堪認適法。

㈡又檢察官前揭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嗣經屏東地檢

署檢察官依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而加以變更,改為准予易科罰金,惟須一次繳清,並於115年8月27日發函通知聲明異議人於115年9月14日到庭等情,有屏東地檢署115年8月27日屏檢彥常115執聲他1429字第1159039580號函附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雖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並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然檢察官既已自行變更原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而改為准予易科罰金,則本件情事已有變更,聲明異議之前提對象即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已不存在,故本件聲明異議已無必要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