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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睿濱被 告 李承澤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11號、114年度偵字第17174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