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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桂娘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40號),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桂娘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十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是中低收入戶,且被告平常需要按日計酬的工作賺取生活費用,屬於需要被協助的對象,本案被告已於偵查機關及法院坦承,這次已被羈押數月,原承租房子需回去處理,被告也會警惕自己被利用,不用再反覆實施,請求限制住居或命被告定期報到來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尤桂娘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在押,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5年度偵字第544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尤桂娘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審酌本案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又被告行動電話雖經扣案,仍有透過遠端通訊軟體輸入帳戶、密碼而與其他共犯勾串之危險,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自陳係因為債務問題而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審酌被告面對犯罪同儕壓力及豐厚不法利益之誘惑,有反覆實施上開犯行之虞,參酌本案情節及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5條規定,裁定自115年5月25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且本案業於115

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惟審酌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若課予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0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玲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