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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5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政宏(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44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5年度簡字第9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政宏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為獲取對價,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依姓名年籍不詳、偽以「鼎鴻國際有限公司」名義之成年人士之指示,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3時4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吉春門市,寄交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容任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該等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陸續對告訴人吳凰君、郭彥瑋、張一森、陳秀容、謝巧苓及簡銘俞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依對方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生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揭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5年4月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115年5月6日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7日屏檢彥黃114偵15445字第1159015173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54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 鍾政宏帳戶 1 吳凰君 (提告) 114年8月11日16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張貼可索取白沙屯媽祖香火袋之不實廣告,並透過IG私訊方式,向吳凰君佯稱須透過賣貨便方式支付運費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佯為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專員,以LINE向吳凰君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實名認證,訂單方能解除凍結云云,致吳凰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1日23時47分許 49,98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2 郭彥瑋 (提告) 114年8月1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張貼免費贈送玩偶之不實廣告,並透過IG私訊方式,向郭彥瑋佯稱須透過賣貨便方式支付運費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佯為賣貨便線上客服、客服專員,以LINE向郭彥瑋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云云,致郭彥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2日0時15分許 29,986元 第一銀行 帳戶 3 張一森 (提告) 114年8月12日2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張一森之學長「江顯雄」,以LINE向張一森佯稱亟需大筆現金云云,致張一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3日0時44分許 50,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4 陳秀容 (提告) 114年8月1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張貼免費贈送積木之不實廣告,並透過IG私訊方式,向陳秀容佯稱須透過賣貨便方式支付運費,惟訂單被鎖,致其帳戶遭凍結,要求陳秀容與賣貨便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佯為賣貨便客服,以LINE向陳秀容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陳秀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1日15時43分許 50,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114年8月11日15時45分許 50,000元 5 謝巧苓 (提告) 114年8月8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張貼出售iPhone15手機之不實廣告,並透過IG私訊方式,向謝巧苓佯稱須透過賣貨便方式支付定金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佯為賣貨便客服,以LINE向謝巧苓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謝巧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1日15時54分許 29,123元 郵局帳戶 114年8月11日16時許 7,985元 6 簡銘俞 (提告) 114年8月11日11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買家,以Threads私訊方式向簡銘俞佯稱欲購買票券,指定透過嘉里大榮物流交易並要求其至特定網址填寫個人資料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佯為嘉里大榮物流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以LINE向簡銘俞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簽訂託運條款云云,致簡銘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1日16時9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戶 114年8月11日16時11分許 12,985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