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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FRANZ HALINMIN(中文姓名:鍾家睿)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FRANZ HALINMIN(中文姓名:鍾家睿)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8738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523號,結股,下稱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表示聲請移轉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合併審判,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