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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虹溶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2行 本院準備程序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2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第1行 核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為,均係 核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 3 事實及理由欄七、㈠、2.、第7行 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予告訴人 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予告訴人、被害人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