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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5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羽宣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43號、115年度偵字第5691號、115年度偵字第5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羽宣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林羽宣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18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六塊厝火車站前,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75公克予陳保山。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判決除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林羽宣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7-78、112-117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

3282卷第12-13頁,本院卷第76、118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保山於警詢、偵訊所述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情節相符(見里港分局0000000000卷第11-16頁,偵5692卷第9-10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113年11月29日職務報告、證人陳保山指認犯罪嫌疑人暨紀錄表、被告與證人陳保山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憑卷可佐(見里港分局0000000000卷第3-4、21-27、29-31頁),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又被告於歷次訊問中均坦承本案係有償販賣毒品行為,足認被告確有自本案毒品交易中獲利之營利意圖無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又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於113年8月間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獲,有前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97頁),其歷經該案警偵程序,應知悉不得再恣意販毒,竟仍於同年10月間,心存僥倖意圖牟利而為本案犯行,一再無視國家防制杜絕毒品之禁令,法敵對意識強烈,是辯護人主張本案販賣價金較低,而應科以較前案低之刑度等語,自無足採,再參施毒者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且近來施毒者之違法行為,亦導致許多民眾無端受害、家庭破碎,販毒既助長毒品氾濫,實已嚴重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應嚴加非難;又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於108年間亦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遭法院論罪科刑,有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3-46頁),更徵其並無戒絕毒品之決心,素行不佳;惟念其始終坦承所犯,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販賣毒品種類、重量、價格、販賣對象為1人等節,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實屬過苛,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昭懲儆。

四、沒收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保山,獲得價金3,5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