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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1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4

39、17017號、115年度偵字第161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志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志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附表應刪除,並更正如本判決附表;證據欄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符,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7條業於民

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增訂第43條第1項前段「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之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該加重條件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等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就本案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本案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⒈有關是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刑之說明:

本件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張志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沒有拿到報酬等語,綜觀全卷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曾茂森有自本案詐欺共犯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是被告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因其並未與告訴人李惠卿達成調解或和解,自不符合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有關是否適用洗錢防制法規定減刑之說明:

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因其行為該當於數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且各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涵,本質上固應論以數罪,惟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是其處斷刑範圍,係以所從處斷之重罪法定刑為基礎,另考量關於該重罪之法定應(得)加重、減輕等事由,而為決定;至於輕罪部分縱有法定加重、減輕事由,除輕罪最輕本刑較重於重罪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之規定外,因於處斷刑範圍不生影響,僅視之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被告未有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均僅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㈤爰審酌被告恣意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件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所載分工方式,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不僅助長犯罪歪風,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犯罪決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亦因被告所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暨參酌被告始終坦承之犯後態度、自白洗錢犯行、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基於保護被告個人資料及隱私,爰不予公開,詳見本院卷)及檢察官之量刑意見(建議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被告行為後,經移列至同法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依前揭說明,關於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上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沒收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若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既無明文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之相關規定。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被告既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洗錢犯行,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而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被告收取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後,即依指示轉交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復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孫大崴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子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及申設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及申設人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時間金額及申設人 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入時間金額及申設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線車手 2線收水 人員 備註 1 李惠卿 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以Facebook向李惠卿佯稱:贈送書籍,復轉介LINE自稱「商周-郭奕伶」佯稱:投資股票教學云云,致李惠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款項。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惠卿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150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 14時57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盛田)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 14時5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4時5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4時5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整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整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1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 15時2分 3,00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0時37分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49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3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4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3時54分 8,00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2日0時27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不詳 114年2月22日8時27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快來門市)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2日8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25分 13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114年2月21日13時35分 6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雲林虎尾郵局)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3時35分 6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8分 1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0分 8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114年2月21日14時31分 3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4時3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12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楊佩怡 無 114年2月22日9時1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金樹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9時3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5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1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11分 1萬8,000元 114年2月21日12時40分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名絹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分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 (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與一筆從第一層帳號000- 00000000000000(申設人:陳姿瑾)之帳戶於114年2月21日12時44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5萬元一併提領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分 18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不詳 無 114年2月21日11時34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號 (台新銀行全家超商-東勢安康門市)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1時34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9分 1萬8,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8分 1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3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2分 1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15分 1萬7,000元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92萬1,559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 收款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3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 (華南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3時14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0分 2萬元 無 無 114年2月22日8時47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 (台新銀行-全家屏東大埔)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8時4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150萬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14時44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台新銀行-全家高雄興楠)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4時4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50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4時51分 5,00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2時44分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名絹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分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 (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與一筆從第一層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申設人:陳姿瑾)之帳戶於114年2月21日12時40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5萬2,000元一併提領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2日0時19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許力文 無 114年2月22日9時25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勝星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9時2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2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5分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鄧珮妤 無 114年2月21日11時52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高雄市○○區○○○路00號 (永豐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1時52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1時53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1時53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1時54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1時54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1時55分 5,005元(含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1日12時3分 2萬5元(含5元手續費) 高雄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附件】【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439號114年度偵字第17017號115年度偵字第1611號

被 告 姜柏菘

曾茂森張志宏陳俊瑋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柏菘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前不詳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澤北榮志」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取款車手。嗣姜柏菘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中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李惠卿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姜柏菘即依指示負責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前往如附表所示地點,領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再交付予「澤北榮志」,「澤北榮志」再轉交予不詳之詐欺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曾茂森(飛機暱稱「仙杜瑞拉」)、陳俊瑋(飛機暱稱「八方來財」)於114年2月之某日、張志宏(飛機暱稱「派大星」、「來財」)於113年12月某日起,加入由飛機暱稱「福德張」、「海綿寶寶(新)」、「金池資」(由警另行偵辦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飛機群組名稱「東方武士」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由曾茂森擔任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取款車手,張志宏負責向曾茂森收水以及以筆記型電腦確認金融卡可否使用(俗稱洗車、驗車),陳俊瑋則負責駕車載送張志宏。曾茂森、張志宏、陳俊瑋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李惠卿,使其陷於錯誤,並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由曾茂森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持詐欺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再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志宏及陳俊瑋,張志宏及陳俊瑋再轉交予不詳之詐欺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

三、案經李惠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姜柏菘、曾茂森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姜柏菘、曾茂森在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交給附表所示2線收水之事實。 2 被告陳俊瑋、張志宏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俊瑋、張志宏向被告曾茂森收水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李惠卿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遭不詳詐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 監始器畫面截圖 證明姜柏菘、曾茂森在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5 附表所示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嗣由被告姜柏菘、曾茂森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姜柏菘、曾茂森、張志宏、陳俊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4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4人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具體求刑:請酌以被告4人雖均坦承本案犯行,然其等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收水之角色,並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李惠卿,詐騙金額高達492萬餘元,漠視他人財產權,嚴重影響司法資源及社會互信基礎破毀,衍生嚴重社會問題,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分毫,復衡以此等詐欺犯罪對我國社會、司法資源均已肇致相當負面之影響,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本案建請法院從重科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度,以示嚴懲,並儆效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主 任 檢 察 官 李 侑 姿

檢 察 官 孫 大 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袁 慶 旻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及申設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及申設人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時間金額及申設人 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時間 金額及申設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線車手 2線收水 人員 備註 1 李惠卿 於113年10月27日某時許,以Facebook向李惠卿佯稱:贈送書籍,復轉介LINE自稱「商周-郭奕伶」佯稱:投資股票教學云云,致李惠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款項。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惠卿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150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 14時57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盛田)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 14時5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4時5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4時5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整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整 2萬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1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 15時2分 3,005元 114年2月21日10時37分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49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3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4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4分 8,005元 114年2月22日0時27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不詳 114年2月22日8時27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快來門市)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2日8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3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25分 13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114年2月21日13時35分 6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雲林虎尾郵局)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3時35分 6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8分 1萬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0分 8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114年2月21日14時31分 3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4時3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3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0時12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楊佩怡 無 114年2月22日9時1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金樹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9時3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5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1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11分 1萬8,000元 114年2月21日12時40分 5萬2,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名絹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分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 (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與一筆從第一層帳號000- 00000000000000(申設人:陳姿瑾)之帳戶於114年2月21日12時44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5萬元一併提領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分 18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不詳 無 114年2月21日11時34分 2萬元 雲林縣○○鄉○○路0號 (台新銀行全家超商-東勢安康門市)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1時34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9分 1萬8,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8分 1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李佩欣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3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曾茂森 張志宏 陳俊瑋 114年2月21日13時50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1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52分 1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15分 1萬7,000元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92萬1,559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 收款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3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 (華南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3時14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6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1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0分 2萬元 無 無 114年2月22日8時47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 (台新銀行-全家屏東大埔)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8時4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2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8時53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9時34分 150萬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姿瑾 無 無 114年2月21日14時44分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 (台新銀行-全家高雄興楠)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4時4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5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7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8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49分 2萬元 114年2月21日14時50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4時51分 5,005元 114年2月21日12時44分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陳名絹 無 114年2月21日13時1分 3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 (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與一筆從第一層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申設人:陳姿瑾)之帳戶於114年2月21日12時40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額5萬2,000元一併提領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2分 3萬元 114年2月21日13時3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2日0時19分 20萬元 王道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許力文 無 114年2月22日9時25分 2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號 (中信銀行統一超商-勝星門市)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2日9時2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6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7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8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29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0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1分 2萬元 114年2月22日9時32分 1萬5,000元 114年2月21日11時35分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鄧珮妤 無 114年2月21日11時52分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 (永豐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姜柏菘 澤北榮治 114年2月21日11時52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3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3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4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4分 2萬5元 114年2月21日11時55分 5,005元 114年2月21日12時3分 2萬5元 高雄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