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8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士皓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鄭明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4、3745、10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士皓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5、28、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明昇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表一編號7、8、1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鍾士皓、鄭明昇明知假麻黃係毒品先驅原料,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持有、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起,先由鍾士皓透過房屋仲介業者租得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4樓透天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屋主為莊英豪,由其母親陳梅月委託房屋仲介業者出租)作為製造假麻黃之場所,並於不詳時、地,向暱稱「醬油」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現金購買可提煉萃取假麻黃之感冒藥丸30萬顆(每顆6元),另於114年2月15日21時3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某小路之墳墓內,自行或向暱稱「阿立」之人以20萬元購得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8、20至25、28所示之製毒器具、用品,嗣以每日2000元之報酬僱用知情之鄭明昇擔任製毒助手,於114年2月27日駕駛向不知情之利俊緯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鄭明昇共同將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8、20至25、28所示之製毒原料、化學品、器具、用品搬入本案房屋內,並自該日起,在本案房屋內製造假麻黃。由鍾士皓先將水及鹽倒入大型垃圾塑膠桶中混合,次放入感冒藥丸溶合,再依序放入氫氧化鈉(鹼片)、甲苯攪拌均勻後,撈起上層之甲苯倒入塑膠垃圾桶內,使用鹽酸鋼瓶將瓶內氣體打入垃圾桶內甲苯底部,另以抽氣馬達抽取浮出之假麻黃,並用漏斗濾瓶濾出假麻黃,最後放入塑膠盤中乾燥萃取而成假麻黃成品,再伺機販賣牟利,鄭明昇則在一旁清洗製毒器具、購買伙食及打雜等工作,其等製造出附表一編號7至8、19所示含假麻黃成分之物。嗣員警於114年3月4日14時10分許,逕行搜索本案房屋,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並逮捕鍾士皓、鄭明昇,復於同日19時許,經鍾士皓同意搜索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住處,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下列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鍾士皓、鄭明昇(下稱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8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準備
程序及審理坦承不諱(警卷第7至33、35至45、47至55、57至65頁;偵一卷第153至161、185至193、195至203、247至2
51、257至258、267至275、289至292頁;偵三卷第101至107頁;本院卷第68、144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警卷第213至256頁;他卷第21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4日刑理字第1146086078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警卷第115至12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4年3月4日現場勘查報告暨所附現場格局及搜索扣押物品位置示意圖、現場勘查採證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疑似毒品初步篩檢報告表(警卷第133至186頁)、被告鍾士皓114年3月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卷第18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4年3月4日19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91至19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4年3月4日14時1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99至207頁)、搜索現場照片擷圖(警卷第257至263頁)可佐,復有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為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8、19所示之物,經採樣鑑定後,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7、8、19「備註」欄所示),有上開鑑定書可憑,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被告2人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質淨重7162.02公克(計算式詳附表三下方備註),其等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接續犯:
被告2人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單一犯意,在同一地點製造假麻黃,其等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
1.自白減輕: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自白(偵一卷第1
58、197頁;本院卷第68、144頁),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無刑法第59條減輕:按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2人實行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總計製成純質淨重達7162.02公克之假麻黃,數量非微,其等犯罪情節非輕,倘若製成之毒品流入市面,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將造成嚴重危害;其等亦非因特殊原因與環境始犯本案,殊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況被告2人均有上述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適用,要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鄭明昇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第146頁),尚難可採。
㈤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假麻黃係毒品先驅原料,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仍製造大量假麻黃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倘流入市面將助長毒品蔓延,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且被告2人製成之毒品重量已達7162.02公克,數量非微,對於社會治安戕害甚鉅;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情形、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卷第21至23、25至27頁)、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卷第1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8、19所示之物,經採樣鑑定後,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核屬違禁物,又放置該等毒品之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8、20至25、28、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鍾士皓所有,供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鍾士皓供陳在卷(警卷第9至11頁;本院卷第144至14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鍾士皓宣告沒收。
㈢其餘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6、27、29、30、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子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本件原定115年8月24日宣判,因遇豪雨假順延宣判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4年3月4日14時10分至18時20分 執行處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1 甲苯2桶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2(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 塑膠空桶4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3 塑膠勺子2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4 陶瓷漏斗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5 氫氧化鈉1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6 食鹽1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7 塑膠桶(內含不明液體)7大桶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1至3-1-7(警卷第20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以下編號7-1至7-7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1至3-1-7) ①編號7-1: 檢視為橘色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甲苯(警卷第116頁) ②編號7-2: 檢視為橘色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甲苯、Triprolidine(警卷第116至117頁) ③編號7-3: 檢視為橘色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甲苯(警卷第117頁) ④編號7-4: 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甲苯、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1%,純質淨重1259.65公克(警卷第117、120頁) ⑤編號7-5: 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甲苯、Triprolidine(警卷第117頁) ⑥編號7-6: 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米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甲苯、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3%,純質淨重3581.70公克(警卷第117、120頁) ⑦編號7-7: 檢視為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沉澱,合併取樣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甲苯、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1%,純質淨重1339.15公克(警卷第117、120頁) ⑶違禁物 8 小塑膠桶(內含不明液體)2小桶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8至3-1-9(警卷第20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以下編號8-1、8-2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8至3-1-9) ①編號8-1: 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沉澱,合併取樣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甲苯、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1%,原始淨重125965公克,純質淨重125.40公克(警卷第117至118、120頁) ②編號8-2: 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沉澱,合併取樣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甲苯、Triprolidine(警卷第118頁) ⑶違禁物 9 塑膠刮刀2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0 塑膠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警卷第203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1 塑膠漏斗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2 攪拌棒2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3 抽氣馬達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4 抽濾設備1組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5 鹽酸鋼瓶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6 甲苯6桶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7 鹽酸鋼瓶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8 防毒面具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19 假麻黃3盆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至7-3(警卷第20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以下編號19-1至19-3對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至7-3) ①編號19-1: 檢視為淡黃色潮濕物質,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59%,純質淨重61.70公克(警卷第118、120頁) ②編號19-2: 檢視為米白色潮濕物質,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73%,純質淨重134.74公克(警卷第118、120頁) ③編號19-3: 檢視為米白色潮濕粉末,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Triprolidine,假麻黃純度約75%,純質淨重659.68公克(警卷第118、120頁) 20 口罩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警卷第204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1 夾鏈袋1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2 濾紙1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3 手套4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4 PH試紙1盒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5 濾網1張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3(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6 不明粉末(0.5公克)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警卷第205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非毒品成分Chlorpheniramine,假麻黃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約0.38公克(警卷第118頁) ⑶鍾士皓所有 ⑷與本案無關 27 K盤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與本案無關 28 防毒面具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29 iPhone11手機(含SIM卡)1台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門號:0000000000號(登記在鍾士皓母親鍾炫香名下) ⑷IMEI: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號 ⑸與本案無關 30 遙控器1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警卷第20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與本案無關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4年3月4日19時至19時15分 執行處所:屏東縣○○鄉○○路000號 1 房屋租賃契約(2張)1份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由上至下位序1(警卷第19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與本案無關 2 塑膠盤(殘留不明粉末)2個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由上至下位序2(警卷第195頁) ⑵鍾士皓所有 ⑶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純質淨重 7 塑膠桶(內含不明液體)7大桶 ⑴編號7-4: 原始淨重12596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1%,純質淨重1259.65公克 ⑵編號7-6: 原始淨重11939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3%,純質淨重3581.70公克 ⑶編號7-7: 原始淨重13391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1%,純質淨重1339.15公克 ⑷編號7-1至7-3、7-5: 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惟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8 小塑膠桶(內含不明液體)2小桶 ⑴編號8-1: 原始淨重12540公克,檢出假麻黃純度約1%,純質淨重125.40公克 ⑵編號8-2: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惟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19 假麻黃3盆 ⑴編號19-1: 原始淨重104.5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59%,純質淨重61.70公克 ⑵編號19-2: 原始淨重184.5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73%,純質淨重134.74公克 ⑶編號19-3: 原始淨重879.5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度約75%,純質淨重659.68公克 備註: 原始淨重乘以純度之所得即為純質淨重,以上扣案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質淨重共計7162.02公克【計算式:1259.65+3581.70+1339.15+125.40+61.70+134.74+659.68=7162.0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4日刑理字第1146086078號鑑定書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詳警卷第120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48012356號卷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630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44號卷(一)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45號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87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