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01被 告 A02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A棟0樓(屏安醫院)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54號),聲請暫行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附件陳請狀。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害人A01(下稱聲請人)非刑事訴訟法第121之1條
第1項所規範之適格聲請權人,且檢察官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告A02施以暫行安置,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暫行安置被告,於法未合,自應以裁定駁回。
㈡惟聲請人所請,亦促使本院依職權審查被告是否合於暫行安置之要件,爰依既有卷證說明如下:
⒈被告A02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附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⒉依卷內既有事證,難認被告合於暫行安置之要件:
⑴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經診斷罹有附表所示疾患等節,有
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而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一節,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8頁),核與被告於歷次詢問、訊問程序中供稱:我有中度障礙手冊(身心科類),我有重度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藥物導致靜坐不能症、輕躁症等語大致相符(見警卷第3頁反面、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114、117頁),足見被告確實罹有上開疾患;而參酌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5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住院就醫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27、133、148、149頁),可知被告於案發之115年2月21日即住院治療,迄今仍未出院,堪認被告行為時確實存在因上開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可能性。
⑵陳請狀上雖記載:被告在家常跟聲請人說「我就是下一個張文」等語。惟,關此僅有聲請人單一指證,卷內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能否遽認屬實,並進一步推認被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已非無疑;再者,參酌本案情節、附表編號3所示106年住院治療之緣由,可見被告之行為對象均為聲請人個人,另輔以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之出院病歷摘要所示(詳見「病史」欄位,見本院卷第21至23-2頁),亦足見被告之(潛在)行為對象為其自身(按:108年4月12日列印之出院病歷摘要病史欄中記載「並多次向案母表示想自殺」等語)或聲請人,可知被告雖可能因精神疾患致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是該等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然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表徵;末以被告目前仍於屏安醫院治療中,此有上開住院就醫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可徵於有適當醫療及照護下,被告目前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情事,從而,本院認依既有卷證,尚無從推論被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⒊綜上,本院認縱依既有卷證,足認被告行為時可能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事由存在,然尚無相關證據足以推認被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核與暫行安置之要件有間,自無從對被告施以暫行安置。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非適格聲請權人,本應依法駁回。又經本院職權審查被告是否合於暫行安置之要件,亦難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款之規定相符,故未對被告施以暫行安置。至若有新事證足認被告合於暫行安置之要件,檢察官自得向本院聲請、或由本院依職權重新審酌後,另行決定是否暫行安置被告,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表:編號 就醫/ 住院日期 診斷 醫囑 證據 1 106年3月26日至 106年4月21日 妄想型思覺失調症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 2 108年3月29日至 108年4月12日 持續性憂鬱症、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至23-2頁) 3 115年3月20日 非特定的雙向情緒障礙症、鬱症,復發,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 個案因情緒障礙,過去曾有兩次在本院住院紀錄,分別是106年3月26日至4月21日,以及108年3月29日至4月12日,第一次住院(106年那一次)是因為謾罵母親、破壞家中物品,故由警消護送就醫。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115年3月2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5頁) 4 115年3月24日 ⒈持續性憂鬱症 ⒉鬱症,復發 ⒉疑似雙相情緒障礙症,未明示 因上述疾病影響於本院住院治療兩次,兩次皆由警消人員護送就醫。第一次住院治療期間為114/2/4~114/3/12,第二次住院治療於115/2/21入院,目前仍於本院住院治療中。 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5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7頁)附件:陳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