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0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承竣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承竣被訴毀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承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毀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