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軍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菱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軍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菱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財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此有陸軍聯合兵種第三三三旅民國115年2月12日陸八海忠字第1150021710號函文在卷可證,因其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罪,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應有審判權。
三、核被告所為,(在營區內部分)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在營區賭博財物罪、(在營區外部分)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於113年9月某日起至115年1月間止,在營區內及其住所多次登入簽賭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主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相同之賭博網站為數次賭博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付出以賺取財物,竟於營區及其住所以網路方式下注賭博財物,嚴重影響軍紀等,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綸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珮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軍偵字第55號被 告 張菱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菱原係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聯兵二營機步二連上士班長(於民國115年2月13日退伍)。詎其基於在營區賭博財物及網路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13年9月間起至115年1月中旬止,在其位於屏東縣萬巒鄉之營區內(詳細地址詳卷),及營區外之高雄市○○區○○路00號住所,使用手機登入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登入並簽賭下注之「隆亨娛樂城」、「金富翁信用版娛樂城」、「宇宙星塵信用版娛樂城」等賭博網站,進行如附表所示之賭博行為,在營區內、外為多次下注賭博。嗣因該單位進行例行性手機檢查時,發現張菱賭博網站畫面未關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菱於憲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隆亨娛樂城」遊戲平台APP擷圖、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休假紀錄管制卡、被告帳戶金流擷圖、被告與借貸者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陸軍八軍團指揮部調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考量軍人為賭博行為影響軍紀且破壞袍澤情誼,是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有所不同,且屬特別法。從而,現役軍人在營區等處所以網際網路之方式賭博財物,不論該網站之經營形態封閉或開放,均會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營區賭博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在營區賭博財物,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等罪嫌。又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以網際網路多次登入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在相同之賭博網站、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在營區賭博財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綸謙附表:
編號 賭博項目 賭博方式 1 百家樂 與遊戲莊家對賭,分別押莊或閒或和局,閒家賠率1:1,贏了即可獲取本金加上賭金,莊家賠率1:0.95,和局賠率1:8,先以莊家、閒家各2張牌,超過10點以上算個位數,若前面未翻到8跟9,牌較小就再翻第3張牌,決定是莊家或閒家贏,和局是同時翻開8或9,不再另行補牌,若其中一方已翻到7,另一家翻到4,則翻到4的人再翻另1張牌,若翻到3則和局。 2 老虎機 由最小幣值1點到最大2,000點,進行下注1次,後續會跳遊戲畫面決定是否中獎,若無中獎則賭金全無,有中獎則根據遊戲畫面加權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