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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品邑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陳建存

馮乾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645、6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品邑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10、17、20至24、26、3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1至16、18、19、25、27至30、附表二編號4、6、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蔡品邑明知不得運輸、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且已預見咖啡包、粉末、錠劑、膏狀物或其他型態之毒品,常係摻雜、調合不同種類之毒品成分而製成,為賺取報酬,竟與身分不詳、綽號「龍哥」之男子,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縱使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自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起,以「龍哥」提供之iPhone 17e手機1支作為聯繫工具,依「龍哥」指示,駕駛其向身分不詳、綽號「小蘇」之人借用之3201-G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陸續將「龍哥」指派之人所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自屏東縣屏東市廣興里或和興里之不詳地點,載運至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忠孝路(起訴書誤載為「成功路」,應予更正)計次收費停車場,再集中放置於其向陳建存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下列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蔡品邑及其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8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

審理坦承不諱(警一卷第3至5、7至21頁;偵一卷第21至23、39至41、62至65-1、71至75、82至83-1頁;本院卷第30至

31、66、141頁),並有附表三所示之書證可佐,復有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為證,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21日刑理字第1156045004號鑑定書(查獲地點:A車)、鑑定人結文(警二卷第121至13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21日刑理字第1156044967號鑑定書(查獲地點:B車)、鑑定人結文(警二卷第115至119頁)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有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不確定故意: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立法係因應目前毒品查緝實務上,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而為上開規定,此屬另一獨立之罪,行為人只須主觀上具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知悉或可得預見客觀上有此等混合情事,即成立此罪;而施用混合毒品之危險性及致死率既高於單一毒品,而在罪質上有所區別,則混合毒品中所含不同種毒品之數量比例如何,當非所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並不以所混合之毒品屬不同級別為限,亦包括二種以上毒品為同一級別之情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3、19、27至30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微量第四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8、3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10、21至23所示之物,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微量第三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檢出第四級毒品、微量第四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13、15、16、18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第四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24、26所示之物,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第四級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可憑,依上開說明,足認已有二種以上毒品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包裝內,客觀上該當運輸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要件。

3.再者,被告自陳有施用過愷他命(警一卷第4頁),顯有一定之毒品經驗,對於咖啡包、粉末、錠劑、膏狀物或其他型態之毒品,常係摻雜、調合不同種類之毒品成分而製成,自無不知之理;又本案扣案物品有粉末、咖啡包、梅片、不明藥錠、不明塊狀物及不明膏狀物等,各該外觀、包裝及型態均不相同,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43至71、81頁)、扣押照片(警一卷第99至102、105、109至123、127至136、139至142、145至147頁)可參,足見其已預見所運輸之毒品來源複雜、種類繁多,非單一、固定成分之毒品,而可能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又被告對該等物品之來源、製造過程及其中所含成分均無從掌握,亦未向上游「龍哥」詳細確認毒品之成分,即依「龍哥」指示運輸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其縱未詳知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實際所含毒品成分,仍可認其就所運輸之毒品可能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情有所預見,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更正之理由:

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隨時聽從「龍哥」之派遣,駕駛B車去運輸、拿取、替換置於A車內之毒品,另運送至「龍哥」指定之地點,交付予不特定之對象等語,惟被告始終稱其係依「龍哥」指示至指定地點搬運毒品,再將毒品集中放置至A車內,未載運過給其他任何人等語(警一卷第16頁),至被告固曾於115年3月24日22時47分駕駛B車至屏東縣竹田鄉竹田交流道下方,並手提一袋子,有監視器畫面擷圖可參(偵一卷第68至69頁),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我有於115年3月24日22時47分,依「龍哥」之指示駕駛B車從屏東市廣興里或是和興里運送毒品到「龍哥」指定之地點,要交給「龍哥」指定之對象,但是沒有交付成功,我從來沒有從A車拿出毒品,再運送到「龍哥」指定之地點交給「龍哥」指定之對象等語(本院卷第30至31頁),而上開監視器畫面擷圖,亦無從證明被告係自A車拿取毒品,再駕駛B車至上開地點,從而,被告是否有隨時聽從「龍哥」之派遣,駕駛B車運輸、拿取、替換置於A車內之毒品,另運送至「龍哥」指定之地點,交付予不特定之對象,實有疑義,此部分意旨,尚難採信,應予更正。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罪名: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4至7、17、20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4、25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1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一編號8至10、21至24、26、31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3、

13、15、16、18、19、27至30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2部分)。

2.公訴意旨就被告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部分,認被告所犯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嫌,尚有未合,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本院卷第127頁),並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卷第141頁),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吸收犯:

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接續犯:

被告自114年間某日起,雖有數次運輸行為,惟客觀上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主觀上亦均係基於同一運輸目的,應認係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上開犯行,係以同一運輸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㈤共同正犯: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龍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㈥審理範圍擴張:

起訴書雖僅概括記載被告運輸「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假麻黃鹼、硝西泮等毒品」,且就員警查扣之毒品種類、數量、重量亦與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內容未完全一致,惟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本件扣押物品及起訴毒品種類、數量、毛重、淨重及推算純質淨重,請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準等語(本院卷第127頁),是本院就被告本案運輸之毒品種類、數量、純質淨重,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15年3月2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43至71、8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二卷第115至117、121至130頁)所載,更正及補充如附表一所示,逾起訴書所載毒品種類、數量、純質淨重部分,與起訴書所載、被告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三、科刑㈠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加重: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且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就其餘法定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偵審自白減輕: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自白,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無刑法第59條減輕:按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正值青年,顯具謀生能力,其運輸之毒品具有成癮性,非但戕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甚鉅,更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亦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此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就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之危害當所知悉,竟不顧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衝擊,為本案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且其犯罪動機僅係為賺取非法報酬,並無任何不得已之特殊情狀,與飢寒交迫始鋌而走險者有別;再審諸本案查獲毒品數量非少,犯罪情節亦難認輕微,況本案業經適用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刑度已大幅減輕,是依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狀,尚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4.綜上,被告有上開1種加重事由、1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㈡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為賺取報酬,依指示運輸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及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且其運輸之毒品數量甚多,重量非輕,若流入市面將助長毒品氾濫、對社會安寧秩序及人類健康產生危害至鉅,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情形、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卷第13至18頁)、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違禁物:

1.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可憑,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10、17、20至24、26、3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且該等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而不具析離實益,均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微量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3.又附表一編號1至3、11至16、18、19、25、27至30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物,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且該等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而不具析離實益,均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微量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為「龍哥」提供予被告之工作用手機,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0頁),自係供本案運輸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用之交通工具:

1.按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應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又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其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僅係供行為人搭乘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則不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應以「支配管領」之角度觀察,審認被告或第三人何者對沒收客體取得支配管領權,憑為認定沒收主體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739號、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物,車主分別為第三人即訴訟參與人馮乾育、陳建存,惟本案尚無從查知被告最初取得該等車輛之原因及過程為何,而該等車輛實際由被告長期管領使用,並憑以運輸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而有助於實現其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運輸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構成要件,依上開說明,應屬專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之陸上交通工具無訛;此外,第三人即訴訟參與人馮乾育、陳建存經本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亦未到庭敘明有何不應沒收之事由,復查無其他不應沒收之情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犯罪所得:

被告自承本案共獲得11萬元之報酬(本院卷第30頁),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㈤其餘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之物,經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子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包裝) 備註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5年3月25日21時20分至21時55分 執行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停車場A車 1 愷他命6包 (茶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至1-6(警一卷第43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27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1-6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推估編號1-1至1-6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116.37公克(警二卷第123頁) ⑶違禁物 2 愷他命11包 (鐵觀音星星暗紅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至2-9、2-18、2-23(警一卷第43、45、47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28至131、13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2-5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推估編號2-1至2-9、2-18、2-2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355.04公克(警二卷第123頁) ⑶違禁物 3 愷他命23包 (鐵觀音星星粉紅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0至2-17、2-19至2-22、2-24至2-34(警一卷第45、47、4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29至13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2-24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推估編號2-10至2-17、2-19至2-22、2-24至2-3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627.76公克(警二卷第123至124頁) ⑶違禁物 4 甲基安非他命 27包 (阿里山金萱茶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至3-27(警一卷第51、53、5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09至11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3-10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推估編號3-1至3-27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43.88公克(警二卷第124頁) ⑶違禁物 5 甲基安非他命 11包 (茶趣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至4-11(警一卷第55、57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14至116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4-4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推估編號4-1至4-11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507.64公克(警二卷第124頁) ⑶違禁物 6 甲基安非他命 27包 (飛龍圖及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至5-27(警一卷第57、59、61、63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17至121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5-23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推估編號5-1至5-27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39.91公克(警二卷第124至125頁) ⑶違禁物 7 甲基安非他命10包 (夾鏈袋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至6-10(警一卷第63、6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22至123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6-8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4%,推估編號6-1至6-1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486.66公克(警二卷第125頁) ⑶違禁物 8 毒品咖啡包 2包 (藍色法拉利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至7-2(警一卷第6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7-2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推估編號7-1至7-2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3公克(警二卷第125頁) ⑶違禁物 9 毒品咖啡包 12包 (水果圖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至8-12(警一卷第6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40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8-8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愷他命純度約1%,推估編號8-1至8-12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1公克、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1公克(警二卷第125至126頁) ⑶違禁物 10 毒品咖啡包 28包 (黃色F3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至9-28(警一卷第6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41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9-10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警二卷第126頁) ⑶違禁物 11 假麻黃1包 (夾鏈袋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警一卷第6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物品名稱為「愷他命」,應予更正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720.11公克(警二卷第126頁) ⑶違禁物 12 不明橘色藥錠 1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至11-11(警一卷第65、67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45至147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硝西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594.51公克(警二卷第126頁) ⑶違禁物 13 愷他命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5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驗前純質淨重約533.23公克(警二卷第126至127頁) ⑶違禁物 14 毒品咖啡包 3包 (白/藍色格蘭利威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至13-3(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4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13-3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5%,推估編號13-1至13-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8公克(警二卷第127頁) ⑶違禁物 15 愷他命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1(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4%,驗前純質淨重約489.54公克(警二卷第127頁) ⑶違禁物 16 愷他命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2(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4%,驗前純質淨重約829.30公克(警二卷第127頁) ⑶違禁物 17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3(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4-3-1(警一卷第12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物品名稱為「愷他命粉末」,應予更正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驗前純質淨重約71.86公克(警二卷第127至128頁) ⑶違禁物 18 愷他命1小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3(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4-3-2(警一卷第12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2%,驗前純質淨重約72.74公克(警二卷第128頁) ⑶違禁物 19 愷他命1小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3(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4-3-3(警一卷第12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61.42公克(警二卷第128頁) ⑶違禁物 20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3(警一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4-3-4(警一卷第12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物品名稱為「愷他命粉末」,應予更正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驗前純質淨重約6.34公克(警二卷第128頁) ⑶違禁物 21 梅片1包 (PLUMC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警一卷第6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警二卷第128頁) ⑶違禁物 22 不明塊狀物 5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警一卷第6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6-1至16-5(警一卷第12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警二卷第128至129頁) ⑶違禁物 23 不明藥錠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警一卷第6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警二卷第129頁) ⑶違禁物 24 不明藥錠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警一卷第6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警二卷第129頁) ⑶違禁物 25 不明菸草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警一卷第6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警二卷第129頁) ⑶違禁物 26 不明膏狀物 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警一卷第7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20-1至20-3(警一卷第12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①編號20-1經檢視為綠色黏稠物質,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警二卷第129頁) ②編號20-2經檢視為淡橘色圓形及破碎不完整物質,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警二卷第129至130頁) ③編號20-3經檢視為黑色物質,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警二卷第130頁) ⑶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5年3月25日21時45分至21時55分 執行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停車場B車 27 愷他命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一卷第81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99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驗前純質淨重約20.95公克(警二卷第116頁) ⑶違禁物 28 愷他命1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警一卷第81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00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驗前純質淨重約8.86公克(警二卷第116頁) ⑶違禁物 29 愷他命3包 (鐵觀音星星粉紅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至3-3(警一卷第81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01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3-2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推估編號3-1至3-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94.84公克(警二卷第116頁) ⑶違禁物 30 愷他命4包 (茶888字樣包裝)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至4-4(警一卷第81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02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4-4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5%,推估編號4-1至4-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07.37公克(警二卷第116至117頁) ⑶違禁物 31 毒品咖啡包 25包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至5-25(警一卷第81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05頁) ⑵鑑定結果及出處: 隨機抽取編號5-4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5%,推估編號5-1至5-25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公克(警二卷第117頁) ⑶違禁物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5年3月25日21時20分至21時55分 執行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停車場A車 1 包裝袋1批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警一卷第71頁) ⑵與本案無關 2 磅秤1台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警一卷第71頁) ⑵與本案無關 3 提袋1批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警一卷第71頁) ⑵與本案無關 4 iPhone 17e手機1支 (白)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警一卷第71頁) ⑵犯罪所用之物 5 iPhone 17 Pro手機1支 (橘)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警一卷第71頁) ⑵與本案無關 6 3201-G6汽車1部 (含鑰匙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警一卷第71頁) ⑵車主為馮乾育 ⑶犯罪所用之交通工具 7 5933-X7汽車1部 (含鑰匙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警一卷第71頁) ⑵車主為陳建存 ⑶犯罪所用之交通工具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1 蔡品邑扣案手機通聯紀錄及翻拍記事本照片(警一卷第23至32頁)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15年3月25日(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39至73頁) 3 蔡品邑115年3月25日(物件:5933-X7)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一卷第75頁) 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15年3月25日(車牌號碼0000-0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77至83頁) 5 蔡品邑115年3月25日(物件:3201-G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一卷第85頁) 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15年3月25日(執行處所:屏東縣○○市○○路0巷00號)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證明書(警一卷第87至93頁) 7 蔡品邑115年3月25日(處所:屏東縣○○市○○路0巷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一卷第95頁) 8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愷他命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97至102頁) 9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卡西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103至105頁) 10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安非他命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107至123頁) 11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愷他命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123至136頁) 12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卡西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137至142頁) 13 車牌號碼0000-00查獲硝甲西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鑑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警一卷第143至147頁) 14 蔡品邑115年3月27日(IPHONE17e、IMEI:000000000000000)勘查採證同意書(警一卷第149頁) 15 現場蒐證照片(警一卷第151至155頁) 16 蔡品邑115年5月8日警詢指認阿里山金萱茶葉包裝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偵一卷第76至77頁) 17 蔡品邑115年5月8日警詢指認Google Map擷圖(偵一卷第78至80頁) 1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21日刑理字第1156044967號鑑定書(查獲地點:3201-G6自小客車)、鑑定人結文(警二卷第115至119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21日刑理字第1156045004號鑑定書(查獲地點:5933-X7自小客車)、鑑定人結文(警二卷第121至131頁) 20 車牌號碼0000-00車籍資料(本院卷第91頁) 21 車牌號碼0000-00車籍資料(本院卷第93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偵查卷宗卷一 警二卷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偵查卷宗卷二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7號卷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