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洪瑋琳
洪宥琪施麗珍洪明寬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被 告 陳慶彤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