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 告 王馨平被 告 柯宗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0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