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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0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原 告 梁耀源被 告 陳信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