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原 告 莊汶慧被 告 林雨涵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958號,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