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吳雅萱(住居所詳卷)被 告 王琳荃(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伍怡璇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