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278號原 告 吳俊毅被 告 盧學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61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5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