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115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張如雅
徐孟絹被 告 葉怩君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