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 告 吳明綢被 告 趙俊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