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 告 許家綸被 告 陳家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911號,114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玲